公司两员工收取商家租商铺“好处费”16万,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移送起诉
收取商家“好处费”后,在签订合同时让商家租到满意的商铺,两名公司员工竟然认为这属于“行业的潜规则”,不违反法律。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获悉,在公司报案后,经警方调查,两人共收取4家商户的“好处费”16.5万元,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创意配图据图虫创意
据雁江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民警尹浩宇介绍,今年3月,雁江警方接到资阳本地一公司报案称,该公司主要负责城区某商业广场的销售、租赁和后期管理,但公司销售经理舒某疑似收取多名商家“好处费”。
警方核实发现,有4家商户共送出16.5万元。原来,所涉商业广场当时重新打造开业,加之租金较便宜,不少商家想入驻。在一个铺面有多个商家竞争的情况下,舒某就找到商家索要“好处费”。
“他(舒某)当时给商家说,只要给他好处费,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得商铺。”尹浩宇说,此后民警调取舒某银行流水等信息,综合研判后,将舒某从成都传唤回资阳。
到案后,舒某一开始还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认为只是“行业潜规则”。通过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他最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并交代出另一名嫌疑人张某。
经查,舒某收取商家的“好处费”后,在合同签订时,与项目经理张某互相“配合”,让商家如愿拿到想要的商铺。事后,两人将“好处费”按比例分成,最终舒某拿到8.9万元,张某则获得7.6万元。
目前,警方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雁江警方提醒,部分行业的从业人员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收取这些以“回扣”、“好处费”、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刘云涛红星新闻记者姚永忠
编辑郭庄责编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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