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手机被扣押,与辩护律师微信聊天记录被检方当庭公示该不该?第三方律师:不应漠视最根本的职业伦理
“罪犯”手机被扣押,与辩护律师微信聊天记录被检方当庭公示该不该?第三方律师:不应漠视最根本的职业伦理
日前,广州律师周玉忠发文称,在为一宗帮信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辩护时,自己与委托人的聊天记录也被厦门检方作为证据当庭出示,导致辩护人无法正常辩护,此事在律师界备受瞩目。
男子被羁押前,将随身携带的背包和两部手机交给民警保管
3月23日,据当事人、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介绍,2020年7月,其委托人、1992年出生的湖南人黄某被厦门集美区警方询问。同年8月23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黄某被刑拘,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5月8日,法院宣判,黄某因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民警到场执行。
周玉忠介绍,由于事发突然,即将被送往看守所羁押的黄某,只得将随身携带的一个背包和两部手机,悉数交给民警保管。之后,黄某不服,以其并不明知罗某将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周玉忠称,2021年6月11日下午,其将委托手续、取保等相关材料寄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法官,并于6月14日寄达。6月15日,他从经办法官处得知该院已作出维持原判裁定,周玉忠随即投诉对方阻碍自己行使诉讼权。
据其出示的一份发函时间为当年7月1日的《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答复函》显示,检察院调查发现,厦门中院未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该院发函通知其纠正。落款为厦门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周玉忠介绍,2021年8月6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民警声称办案需要,将手机送去鉴定。次日前往看守所提审黄某时,签署了扣押清单和扣押决定书。
与委托人的聊天记录被呈堂,代理律师“大为震惊”
周玉忠说,同年10月22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换合议庭后,进行二审开庭。庭审时,他翻阅检方举示的黄某手机鉴定书等证据材料,发现自己与黄某的大量聊天记录截图赫然在列,包含辩护信息、行程信息和生活内容等内容,令他大为震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一份《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看到,委托鉴定方为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鉴定材料为两部手机,鉴定内容包含“提取、恢复送检手机中的通讯录、短信、彩信等”,鉴定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至8月24日。该鉴定书落款处加盖的公章为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书内含有多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中一张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0年9月3日,周玉忠询问黄某,“431XXX身份证号码没错吧?明早7点回去广州……”等。
此外,还有多张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更为详实地记录了周玉忠与黄某商量如何为其辩护的内容。周玉忠称,检察官当庭称,此为鉴定书所附的U盘中整理打印。
周玉忠认为,黄某的案情发生于2020年3月份,案发于2020年6月底。向黄某借卡的罗某手机在侦查阶段已经委托鉴定,黄某与罗某的微信内容全部提取存案。而2020年9月3日黄某从看守所取保后,与自己的聊天记录也与案件本身无关。
“这严重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当事律师申请维权无下文
“这严重侵犯了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权。”周玉忠说。
周玉忠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通信不被检查,检察院擅自侦查律师与嫌疑人的通信,颠覆了辩护制度,自己当庭就要求法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厦门检警作为控方,刑侦辩护人(律师的)微信,使得辩护人无法正常辩护。”
2021年11月4日,该院下达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撤销此前判决,发回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2月17日,集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以黄某的职业和文化程度而言,对于以自己名义办理手机号、交易密码和网银登录密码等全套银行卡,并收取一定金钱,事后没有对自己名下银行卡尽到注意义务,放任他人使用有违合法性的常理,黄某应当是知道卡被交给罗某是用于网络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等,遂再次维持原判。
目前,黄某再次提起上诉。认为自己的律师权益受到侵犯,周玉忠也向广州市律师协会等相关单位申请维权,但均无下文。他的遭遇,在国内律师界也引发了讨论。
第三方律师:《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月31日,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武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其与律师之间就案情、辩护策略等进行沟通依法不能被监听。如果犯罪嫌疑人与律师间的相关沟通最终成为指控犯罪的依据,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信任根基将面临瓦解。法律必须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律师间的通信秘密与信任关系。
“案件在二审程序中又补充证据,其实也并不少见。”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武称,这起案件之所以成为业内的热议话题,其特殊之处在于,如周玉忠律师所说属实,检察官在二审庭审中将上诉人与辩护律师的聊天记录作为指控依据当庭举示,则确实罕见。
“这个问题其实是一个原则中的例外的例外。”赵正武说,一个大的原则是,我国《宪法》第二章第40条前段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据此,《民法典》规定有保护公民的隐私权等相关条款,刑事法律也对《宪法》第40条的要求有相应落实,比如《刑法》中规定有侵犯通信自由罪等罪名。
赵正武说,但保护公民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的原则也有例外,《宪法》第40条后段就规定,除非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该案中所涉及提取手机数据、聊天记录等做法,确实可能解释为是出于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
但一审法院既然判决黄某构成犯罪,案件就应当是已经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过由于黄某选择上诉导致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在二审程序中,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9条第1款等规定,确实可以补充收集证据。
“但在保护通信秘密原则的例外中,还有一个更特殊的例外,就是以《刑事诉讼法》第39条为代表的系列规定,支撑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赵正武解释称,比如律师去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开展案情沟通、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时,都不能被监听。
此外,《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4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看守所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律师法》第33条也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赵正武表示,尽管办案机关为打击犯罪而围绕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时,可以例外地突破对通信秘密的保护,但侦查犯罪也有行为禁区,依法必须受到制约。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其与律师之间就案情、辩护策略等进行沟通不能被监听。
“那谁还敢请律师呢?请一个律师来为自己辩护,结果对辩护权的行使反而被利用来指控自己有罪。”他认为,如果国家为依法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一方面建立起刑事辩护制度,另一方面又允许对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沟通进行侦查,使相关信息最终成为指控犯罪的依据,那么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信任根基就面临瓦解。法律必须保护犯罪嫌疑人与律师之间的通信秘密与信任关系,且这一保护要享有较高的位阶性,“保护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通信秘密,是国际通行原则。”
赵正武补充说,也许有观点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与律师间的通信内容不能被侦查、监听,但通过一个当然解释便很容易释明,举重以明轻,当一个相对重刑犯被羁押在看守所时,律师在办案机关的场所对其会见尚不能被监听,那么一个社会危险性较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人身相对更自由的状态下与律师的沟通,显然更不能被监听。
“法律无需也不可能对任何问题都作事无巨细的规定,必须理解法条背后的基本法理与制度目的。”他说,在此基础上,才能对法律作出良善的解释,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法律没规定,从而陷入一种机械的理解。
赵正武认为,依据上述法规,该案中取得的相应证据,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即使偶然查阅到犯罪嫌疑人与律师间的通信内容,也不应再公然出示,“检察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一员,不应漠视一些最为根本的职业伦理。”
记者联系多部门,相关方尚无回应
3月31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致电广州市律师协会和厦门市律师协会,电话均无人接听。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表示,将先了解情况。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办该案的一名法官表示,该案仍在审理中,不便接受采访。
截止发稿时,记者未获相关回应。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杨德合成远编辑王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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