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林麝剖腹产感染死亡,乡村兽医被认定超范围行医,如何赔偿陷僵局
养殖户称他家的母林麝至少价值6万元,即便赔一半也要3万元。而涉嫌超范围行医的乡村兽医,据称只愿意赔偿1万元外加退还剖腹产手术费2400元。双方为此难以达成一致。
林麝死亡后,兽医进行解剖,研究事故原因。
请兽医为林麝看病,对方来后为林麝实施剖腹产
12月24日,陕西宝鸡市凤县平木镇的李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他是从事林麝养殖的,全家一共养了大小18只,是全家主要收入来源。
今年5月3日下午,他发现一只母林麝屁股上出现水泡呈黑色,于是打电话请兽医陈某阳前来诊断。因为当时陈某阳还在其它农户家里行医,就在电话里让李先生先观察。
李先生称,陈某阳于当天晚上10点到达,诊断结果为林麝难产。因为几年前曾找过对方做过类似的剖腹产,陈某阳就为林麝进行剖腹产手术,取出了幼崽。当时幼崽头部与脚无法动弹,随后陈某阳指导着他助理给林麝缝合子宫与腹部皮肤。
李先生坦陈,他请陈某阳为林麝治疗,并未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都是口头对接的。
李先生医治林麝产生的费用,通过微信进行转账。
母林麝术后感染死亡,原因为消炎药用少了?
李先生称,令他没想到的是,5月4日下午2时左右林麝幼崽死亡。到了5月31日,他发现剖腹产的母麝腹部出现水肿,担心出意外,他立即再次联系陈某阳。陈某阳让他自行检查腹部情况,当时已发现出现皮肉腐烂的现象。他再次给陈某阳打电话,邀请他来进行医疗,但对方还是没来。
李先生说,到了6月1日早上6时,看着病态的林麝他心急如焚,再次联系陈某阳为林麝治疗,而陈某阳一直拖到早上10点才到达,此时林麝已死亡。随后陈某阳对母林麝进行了解剖,在解剖中途,看到手术外皮完全愈合,肉皮发黑。李先生称,解剖全过程有录制视频为证,解剖后双方进行沟通,陈某阳陈述消炎药用过多会造成林麝腹泻,这次用量太少导致感染以致死亡。
给林麝剖腹产涉嫌超范围行医,赔偿问题谈不拢
李先生称,短时间内,大小两只林麝死亡,令李先生一家非常心疼。林麝的价位比较高,特别是成年母林麝。随后他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一份凤县林麝养殖协会文件,凤林麝协发(2023)01号《关于印发凤县林麝种源及麝香产品指导价格的通知》显示:凤县林麝种源及麝香产品指导价格为成年麝(一年以上)母麝5万元/只,公麝3.5万元/只;幼麝5.0万元/对,结合养殖、管理、风险等成本于2023年10月1日起每月上浮5%。李先生称,像他家里这只成年母林麝价格在6万以上。
对于林麝死亡,李先生6月1日以微信的方式向陈某阳提出如何赔偿问题,对方不理不睬。无奈之下,李先生投诉到宝鸡市农业执法大队,市农业执法大队委托凤县农业执法大队对此事调查处理。
李先生称,凤县执法大队于6月2日下午来到他们村进行调查取证。6月20日,县农业执法大队、镇司法所来村进行调解,执法人员问他有啥诉求。李先生称,他认为这算典型的医疗事故,按成年母林麝市场价值6到7万元,就按6万算,一半赔偿就是3万元,而当时陈某阳说他只愿意退手术费2400元,双方谈不拢。
李先生介绍,以前他不知道兽医给林麝做剖腹产手术要具备哪些条件,后来他查了相关规定,乡村兽医是不可以做这个剖腹产手术的,只能搞防疫,搞宣传预防之类的工作。李先生称,他拿着当时陈某阳做手术用的药,到凤县药品监管局,鉴定是人药兽用。
李先生称,经过多次协商,执法人员向陈某阳谈话后,陈某阳称加上2400元手术费,共补偿12400元。而他的诉求是最低也得赔3万元。
李先生又拨打市民热线12345,投诉陈某阳没有合法手续。12月16日,李先生把林麝死亡之事发到网上,凤县农业执法人员12月20号来他们村,口头传达对陈某阳调查处理情况,称陈某阳出诊超出诊疗范围,被处罚6000元。
12月2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陈某阳,电话无人接听。记者联系凤县农业执法人员刘某,他称此事正在调查处理,未做具体回应。
律师说法
损失赔偿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继续维权
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张海兴律师介绍,陈某阳作为兽医,其在为李先生的林麝提供诊疗服务行为中存在过错,违反了《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陈某阳在提供兽医诊疗技术服务过程中,未履行对李先生的风险告知义务,径行实施手术,又在用药中存在过错,导致李先生的林麝死亡,造成李先生较大的财产损失。李先生因此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陈某阳予以行政处罚,并赔偿林麝死亡的财产损失。事情的发展未能如李先生所愿,行政执法部门调解的结果未得到李先生的满意,同时也未能向李先生告知行政处罚的决定及执行情况。
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李先生的投诉行为,一般应当予以行政调解,但是在李先生遭遇的事件中,行政调解的结果并不能让他满意,行政调解也是以失败告终,对于李先生主张林麝死亡的损失赔偿,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继续维权。但是,李先生要求行政主管机关对于陈某阳的违法行为调查并给与行政处罚,也是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定义务,同时,李先生作为投诉人,对于其所投诉行为的查处,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李先生,李先生如果对于新闻所述“处罚陈某阳6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即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提起行政复议。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佘晖编辑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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